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网上交易方面的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业务的规定,特制订《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网上交易所涉及的本公司、投资者及其它相关机构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从事账户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基金分红方式变更、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撤销基金交易申请等业务。
“投资者”指从事本公司网上交易的直销投资者。
“T日”是指投资者提交有效交易申请所在的工作日。
“T+n日”是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第三条 目前本公司仅对年满18岁的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第二章 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第四条 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需事先开立基金账户。投资者除可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外,还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开立,但需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网点或机构以本公司认可的方式验证身份。
第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开立直销交易账户。
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当天开户(基金账户和直销交易账户)、当天开通网上交易、当天办理认购、申购、账户资料修改等业务。
第三章 开通和取消网上交易
第七条 投资者需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富荣指定的其他方式开通网上交易后,方可进行网上基金交易。
第八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取消网上交易。
第四章 交易密码
第九条 交易密码是在投资者开立直销交易账户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可在网上交易系统使用,并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实时进行修改。
第十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以防泄露。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一条 投资者若遗忘、丢失交易密码,可通过本公司办理重置交易密码。具体业务规则遵循本公司规定。
第五章 认购、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投资者须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业务申请。
第六章 定期定额
第十三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业务,遵循《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中约定的业务规则。
第七章 交易撤销
第十四条 除基金认购申请不可以撤销外,投资者T日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T日15:00前撤销委托。T日15:00以后不能撤销T日15:00前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
第八章 分红方式变更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变更基金分红方式。分红方式的变更将于T+1日确认并生效。
第九章 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及结算方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进行网上支付时,使用的扣款/结算账户须与预留的指定银行账户一致,若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其他未经审核的扣款/结算账户,造成相关的基金交易失败,由此导致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者T日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所对应的认购/申购资金,若支付确认时间晚于当日交易截止时间,则该笔申请被视为下一工作日的申请。支付确认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记录收到银行扣款确认时间为准。
第十章 申请确认及查询
第十九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将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及时反馈,显示成功的反馈表明本公司已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基金交易申请确认结果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的交易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章 交易时间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网上交易于7(天)×24(小时)的任意时刻提交申请。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时间为准,如投资者在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在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期,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投资者于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提交申请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提交申请。
第十二章 交易费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标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申购基金时,因资金结转发生的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章 风险提示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如采用电子安全证书方式),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投资者因电子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该投资者自身直接承担,投资者应予以认可。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请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保留对本规则的解释权。
第三十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