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荣点评】评电改新政对电力企业信用的影响
2016年06月24日
  来源:固定收益部

 

20166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规划管理办法》。《办法》提出,电力规划应在能源发展总体规划框架下,统筹水电、煤电、气电、核电、新能源发电以及输配电网等规划,支持非化石能源优先利用和分布式能源发展等。据悉,近期围绕电力市场建设、电改试点的文件还将不断推出。

2015322日,国务院发布《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可总结为以“放开两头,管住中间”为体制框架的新电改方案。本次改革将重点聚焦在了配电侧和售电侧,其重点和基本路径大致可以概括为“三放开和一独立”。即放开输配以外的经营性电价、放开公益性调节以外的发电计划、放开新增配售电市场和交易机构相对独立。

20022月,国务院印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国发 【20025号,以下简称“5号文”)相比,本次电改由强调“输配分开”,转向“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其中主要放开的是“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同时也不再强调“竞价上网”,转而为“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除此之外,本方案为改革的主要框架,仍需国家出台相应具体方案配合其实施。

此次新电改后,将会使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下游电力大用户的产业链地位发生变动,行业信用水平将有所分化。

对发电企业说,此次改革使供电侧在之前直供电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市场交易的范围。发电企业在电改之前,由于售电用户的唯一性,因此其只承担了发电职能,利用小时数则取决于电网公司年初分配的计划指标。售电市场放开后,具有准入资格的发电企业,可以直接参与交易市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电能供应商,发电企业产业链地位的提升将对整个行业的信用品质产生正面影响。但同时,不同发电主体因成本水平不同(水电、核电成本较低,火电较高),其盈利水平也将趋于向分化,尤其在电力供应宽松区域将更为明显。具有成本和规模优势的发电企业,必然在售电获取大用户长期售电合同方面上具有核心竞争力。未来随着新电改的深入实施,其市场占有率提升,盈利增加,信用品质也将有所提升。

对电网企业而言,“改变电网企业集电力输送、电力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为一体的状况”使电网企业职能得到削减,产业链地位相对降低。但此次新电改后电网企业的盈利模式也发生转变,不再以上网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而是按照政府核定的电价收取过网费,电网企业盈收更趋稳定。因此,此次电改对电网企业的信用品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对下游电力大用户而言,根据新的电改方案,其产业链地位主要取决于电力的供需状况。若电力供需紧张,则发电企业具有议价的主导权;若电力供需宽松,则下游用户产业链地位提升。就目前状况来看,电力供给相对宽松,预计下游高能耗用电大户,如钢铁、有色、化工等行业内具有议价能力的用电大户将有望获得更优惠的电价。因此,从成本端来看,目前电力大用户的用电成本呈下降趋势,对其自身的信用品质有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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